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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期刊論文與專利新穎性

「公開」與「新穎性」

博碩士的學位論文的撰寫、口試、以及論文投稿期刊、研討會等,都是本校師生經常從事的學術活動。但是要將學位論文、或是期刊論文裡所揭露的技術提出專利申請,必須注意專利法規裡的一些限制,稍有不慎就可能損及自己的權益。

 

一件創作至少須符合專利三要件,也就是「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才有獲得專利的可能,其中又以新穎性最具決定性的影響。任何發明一旦已「公開」便有可能導致新穎性之喪失而無法取得專利。依我國專利法規,一創作如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原則上即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這些公開不限於發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也不限於透過任何語言或形式(包括書面印刷、電子檔案、網頁發佈、口頭說明、實體展示等)。

 

以下將學位論文、期刊論文會被視為已經公開、或是尚未公開的情形,整理如下表:

 
學位論文
期刊論文
已經公開
  1. 口試(如開放給任何人旁聽,不論有無口試委員以外的人出席,均視為「已經公開」)。
  2. 論文紙本在本校圖書館、或國家圖書館(任何之一)上架供閱覽。
  3. 論文電子全文可以在本校「學位論文全文系統」、或是「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閱覽或下載。
  1. 出席研討會並口頭發表論文。
  2. 論文印刷出版在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裡。
  3. 電子全文可以在期刊或研討會的網站、或其他任何網站閱覽或下載。
尚未公開
  1. 口試(如參與口試的委員與任何旁聽的人均有簽署保密協議,且可提出作為證據者,可視為「尚未公開」)。
  2. 畢業離校時雖有繳交論文紙本,但有事先辦理「延後公開」,本校圖書館或國家圖書館均未上架陳列(因此上架陳列前可視為「尚未公開」)。
  3. 畢業離校時雖有上載論文電子檔案至本校「學位論文全文系統」、「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但有設定若干年才開放閱覽、下載(因此開放閱覽與下載前可視為「尚未公開」)。

投稿(不論透過紙本或電子形式投稿,由於不是對不特定人揭露,所以視為「尚未公開」)。

一種常見的錯誤是,學位論文的電子全文有設定若干年才開放閱覽、下載,但論文紙本卻未事先辦理「延後公開」,因此仍然喪失了新穎性而不知。有關學位論文的紙本與電子全文如何辦理延後公開以保持新穎性,請參考「檔案下載」裡的學位論文紙本延後公開說明文件及範本。

 

「新穎性寬限期」

我國專利法規對於基於學術上的因素而將創作公開者給予一定的禮遇或寬限期間,這就是所謂的「新穎性寬限期」。我國專利法第22條即有規定,因「研究、實驗者」致發明「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得在事實發生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而沒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因此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或期刊論文如有前述的已經公開的情形,可視為是因研究、實驗而公開,而在公開之後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可以適用寬限期之規定。
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必須在對我國智財局提出申請時主張,不能事後主張(因此本校使用的專利申請揭露書裡設計有相關的欄位供填選,以便控管時程與指示配合事務所在準備專利申請書時要註明適用新穎性寬限期)。
  2. 必須在對我國智財局提出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的影本等)。
  3. 12個月的寬限期是指公開後、到對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的期間,其中包括了校內的審查作業時間、配合事務的撰稿作業時間、以及創作人會稿審核的時間。因此如欲透過本校提出專利申請,公開之後應儘快接洽本中心,以便保留充分的作業時間。

其他國家大多亦有新穎性寬限期之規定,但須注意適用標準寬嚴不一。

  1. 關於新穎性優惠期例外事項的認定:在美國、日本、韓國較為寬鬆,基本上論文口試、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等公開的情形,均可主張適用新穎性寬限期。至於中國、歐盟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2. 關於新穎性優惠期的期間:美國、韓國為12個月。目前我國新穎性優惠期為12個月。我國於今2016年5月12日公告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依據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以下簡稱TPP)「TPP智慧財產章」第18.38條的規定,送修正本法第22條、第122條,目前於2016/12/30當天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發明專利的優惠期期間由現行的6個月修正為12個月,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新修正條文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國家
寬限期
法規
中國
6個月

中國專利法第24條中說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1.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2.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3.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

註: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中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國務院各部委或者全國性學會委托或者以其名義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日本
12個月

日本特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說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12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1. 因違背專利權人之意而公開者。
  2. 雖非因專利權人之意而公開者,除被揭載在發明、新型、新式樣又或是商標相關的公報以外,亦不喪失新穎性。
歐盟
6個月

歐盟專利公約第55條規定,發明在申請前的揭露僅在下列情況下視為無損於新穎性:

  1. 在不早於該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的6個月內發生,且係與申請人有關的明顯誤用(evident abuse)。
  2. 或是在符合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國際性展覽會中展示者。
韓國
12個月

韓國專利法第30條規定:

  1. 除被揭載在韓國、條約或法律所規定的國家的專利公報以外,不喪失新穎性。
  2. 因違背專利權人之意而公開者

從以上看來,不論是申請中國或歐盟專利,

  1. 論文口試、學位論文的公開情形,均無法適用該國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
  2. 期刊、研討會論文的公開情形,均無法適用該國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

換言之,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等一旦公開,幾乎都一定無法再提出中國或歐盟專利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