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已於108年9月10日經第5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實施。
其中有關校內專利審查機制、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維護年限均有重大變更,請師生務必留意。
一、視研發成果所擬申請之國家、專利類別之所有申請相關費用,其審查權責如下:
二、創作人願負擔所有申請相關費用者得自行申請,視為通過審查,惟應以本校為專利申請人。
註:經驗處理中,臺灣案經費多為5萬元以下,國外案經費則為5萬元以上,但特殊狀況將請事務所視個案狀況事先報價。
一、修法後創作人均須負擔至少20%專利申請相關費用,請見下表:
創作人前二年專利授權實績 |
創作人專利費用分攤比例 |
若有國科會補助之案件 |
(含申請、補正及申復3次為限、領證及第一期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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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 |
國科會 50% |
創作人 (100%-5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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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100%-50%)*8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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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50% |
國科會 50% |
創作人 (100%-50%)*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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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100%-50%)*50%=25% |
❊以創作人於技轉中心提出專利申請(起)前二年以內簽過專利授權合約,本校並收到第一筆款項者,適用創作人分攤20%。只有簽約而本校沒有收過款項,並不適用創作人分攤20%。
❊國科會補助範圍:提出申請、補正及申復(以3次為限)、核准領證及第一期專利年費。
二、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其研發成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分配原則如下:
註:
A.本辦法實施前校方補助各自比例者適用舊制。
B.科技權益委員會得視個案特殊情況,另行調整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例。
C.創作人負擔部分,可由結餘款或現金支付。
一、本校對於專利之維護,除政府法令另有規定、有專利授權(需為簽約中或已簽約案件)、與其他單位共有(依協議書辦理)者或特殊情形外,以領證日後五年為原則。
二、本校不再維護之專利經科技權益委員會同意後,若創作人同意自費全額維護者,其該等專利之原收益分配比例不變。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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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的實施時間點? |
A1 |
已於108年9月10日經第5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實施‧ |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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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規定實施前所遞的案子,申請和答辯等費用適用新規定還是舊規定? |
A2 |
於108年9月10日前備齊揭露書等專利申請文件向技轉中心提案之案件,仍沿用舊制。 |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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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案件經費是五萬以上或以下? |
A3 |
經驗處理中,臺灣案件經費多為5萬元以下,國外案件經費則為5萬元以上,但特殊狀況將個案事先報價。 |
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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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近兩年的專利授權實績計算方式? |
A4 |
以創作人於技轉中心提出專利申請(起)前二年以內簽過專利授權合約,本校並收到第一筆款項者,適用創作人分攤20%。只有簽約而本校沒有收過款項,並不適用創作人分攤20%。 |
Q5 | 如何知道累計近兩年的專利授權實績? |
A5 |
專利授權實績請至本校專利商品網查詢http://ipmarket.ntust.edu.tw/ 或來電詢問分機3244顏小姐、3727陳小姐。 如遺忘或遺失帳號、密碼,可詢問技轉中心。 |
Q6 | 如創作人中,含2位以上老師,專利實績該如何計算? |
A6 |
須指定其中一位老師做為計算標準。 |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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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研發成果想申請專利,我需要怎麼開始? |
A1 |
若您的研發成果係產出於國科會計劃,則請您先至國科會STRIKE系統登錄,下載研究人才使用STRIKE系統操作流程檔案(請見本頁下方檔案下載),再至本校研究發展處技轉中心網頁下載申請專利所需填寫之表格,填寫完成後遞送給技轉中心,我們即會處理後續之程序。 若您的研發成果並非產出於國科會計劃,則您可直接在本校研究發展處技轉中心網頁下載申請專利所需填寫之表格,填寫完成後遞送給技轉中心,我們即會處理後續之程序。 |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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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把所有表格送給技轉中心之後,我的專利是否已經算完成提出申請的動作? |
A2 |
在您把表格送給技轉中心之後,僅完成校內程序之開案動作,還要視您的申請類型有不同之後續程序。 在所有校內程序完成之後(作業時間約一個月),才會將您的研究成果以正式之專利申請文件方式呈現,在您作最後之確認之後,將所有申請文件送達智慧財產局,取得申請日及申請號之後,您的專利才算正式完成提出申請。 |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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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畢業的碩博生或指導教授,欲將所發表的論文提出專利申請,我該做什麼? |
A3 |
步驟一:您必須盡快填好專利申請所需表格,送到技轉中心(詳見Q1)。 特別提醒您!!!論文於公開後(即論文中口試委員簽署之日期)起算12個月內,為專利法中明定之法定期限,若沒有在期限內向官方提出申請(意即需於12個月內完成上述步驟一至三),則您的論文所提及之技術將被視為喪失新穎性,無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