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權會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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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經費在伍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審查。
2.科技權益委員會決議之申覆案件審理。
3.創作人主張非職務上或非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之歸屬認定。
4.有關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提案之決議。
5.智慧財產權移轉本校案件之審查。
6.有關研發成果之利益衝突案件之審查。
註:科技權益委員會之召開至少需有過半數之常任委員出席,決議事項至少需有過半數之出席委員之通過始生效力。
詳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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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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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以送件日(起)前二年以內簽過專利授權合約,本校並收到第一筆款項者,適用創作人分攤20%。
B.只有簽約而本校沒有收過款項,並不適用創作人分攤20%。
如有疑慮請洽分機1092、1093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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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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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其研發成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分配原則如下:
註:
A.本辦法實施前校方補助各自比例者適用舊制。
B.科技權益委員會得視個案特殊情況,另行調整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例。
C.創作人負擔部分,可由結餘款或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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