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科權會權責

  

科權會權責

1.案件經費在伍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審查。

2.科技權益委員會決議之申覆案件審理。

3.創作人主張非職務上或非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之歸屬認定。

4.有關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提案之決議。

5.智慧財產權移轉本校案件之審查。

6.有關研發成果之利益衝突案件之審查。

 註:科技權益委員會之召開至少需有過半數之常任委員出席,決議事項至少需有過半數之出席委員之通過始生效力。

詳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四條

    https://ttc.ntust.edu.tw/var/file/56/1056/img/546019675.pdf

 

  

專利審查機制

創作人前二年專利授權實績

創作人專利費用分攤比例

若有國科會補助之申請階段

113年起收案案件

20%

國科會50%

創作人(100%-50%)*20%=10%

學校  (100%-50%)*80%=40%        

50%

國科會 50%

創作人(100%-50%)*50%=25% 

學校 (100%-50%)*50%=25%           

註:

A.以送件日(起)前二年以內簽過專利授權合約,本校並收到第一筆款項者,適用創作人分攤20%。

B.只有簽約而本校沒有收過款項,並不適用創作人分攤20%。

如有疑慮請洽分機10921093為您服務 

 

 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其研發成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分配原則如下:

1

 註:

A.本辦法實施前校方補助各自比例者適用舊制。             

B.科技權益委員會得視個案特殊情況,另行調整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例。

C.創作人負擔部分,可由結餘款或現金支付。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