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a. 並非為一定會出現的程序,但大多數的案子都會有。
b. 請求RCE後,可在未變更實質內容下,對申請案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進行補充與修正。
c. 進行CIP程序,實質上為依原案之內容提出一新案,並得沿用原案之申請日,同時可新增
原案中未曾出現之相關內容(new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