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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現行專利授權案扣除持有成本方式未臻完善且尚未有施行細則,易造成授權條件與成本不符、教師專利技轉意願降低,爰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提送科權會審議:
 
同意超過5年之授權專利,其扣除成本之比例將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符合專利授權實蹟者,由發明人自行負擔20%該授權專利維護費用(非直接扣除授權金)。
若該授權專利前期成本(申請至領證期間費用)自行全額負擔者,則不在此限。

 

註: 超過5年授權專利於年費到期時,會由本中心向發明人請款20%維護費用,即使該年度同時授權多家廠商亦不重複請款

     專利成本之計算,僅專利授權期間之維護費用(未含過往支出與領證後5年內之專利維護費用)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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