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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科權會重大決議

歷屆科權會重大決議

112年第7(1121124)

112年第7次科技權益委員會決議,國科會補助專利申請比例調整如下表(紅字標註為調整處):

創作人前二年專利授權實績

創作人專利費用分攤比例

若有國科會補助之案件

(含申請、補正及申復3次為限、領證及第一期年費)

20%

國科會 50%

創作人 (100-50%)*20%10

  (100-50%)*80%40

50%

國科會 50%

創作人 (100-50%)*50%25

  (100-50%)*50%25

註:

1. 本表適用自11311日起取得官方申請日/號之案件;智財技轉中心於112年已收案並正式立案之案件不在此限。

2. 補助之範圍為提出申請、補正及申復(以3次為限)、領證及第一期專利年費。

110年第2次(1100413)

◆訂定本校專利授權案持有成本扣除之標準

  • 同意超過5年之授權專利,其扣除成本之比例將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符合專利授權實蹟者,由發明人自行負擔20%該授權專利維護費用(非直接扣除授權金)。
  • 若該授權專利前期成本(申請至領證期間費用)自行全額負擔者,則不在此限。

    補充說明:

  1. 超過5年授權專利於年費到期時,會由本中心向發明人請款20%維護費用,即使該年度同時授權多家廠商亦不重複請款。
  2. 專利成本之計算,僅專利授權期間之維護費用(未含過往支出與領證後5年內之專利維護費用)。

108年第6次(1081205)

◆補正申覆案件審查

  • 考量本校對補正、申覆案件之處理未有施行細則,僅98 年第12次(98年12月2日)科權會略議,未臻完備,現參考「國科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本部補助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包括下列費用: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以及各校答辯次數約以三次為限,建議本校亦以三次為限,以建立適用通則,除非有具體強力理由方接受創作人申覆再(逐)次送科權會審查。

  • 於專利送件申請後,在審查期間產生之相關費用(含補呈文件、修正、申復、面詢、限制性選擇、請求再審查或繼續審查等),其創作人費用負擔比例同第一次審查結果。

 

102年第7次(1020912)

◆教師自行申請專利之案件,發明人可否以個人結餘款支付自行負擔部分?

先前會議決議:

  • 教師透過學校申請之專利,可以個人結餘款中論文獎勵金及技轉金支付自行負擔部分。

  •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 第12條自動繳回:創作人得自行申請專利,但須在核准後讓與回學校。
    2. 第14條第4項:本校不歸還任何專利申請相關費用與繳回前之維護相關費用。

本次會議決議:

  • 教師因時間緊迫,不得不自行提出專利申請之案件,
    原則同意發明人以個人結餘款的論文獎勵金及技轉金支付發明人自行負擔部分,
    但申請人必須為學校。 事務所選擇及品質控管等作業程序由技轉中心規劃。

 

◆本校師生可否申請國外商標

  • 目前國內商標經本校師生提出申請,由本中心簽請核准後自行辦理,
    僅有官方規費、不收取服務費。
  • 國外商標將個案提請科權會討論,累積案例形成共識後,再採通案辦理。

102年第6次(1020702)

認列國科會之專利申請案因關聯繫薄弱,被國科會剔除不予補助時之費用
 是否由創作人自行負擔?

先前會議決議:

  • 案件向國科會提出申請而未獲補助時:

    1. 如有創作人負擔比例(如學校90%、創作人10%):依照該比例分攤整筆費用。
    2. 如為學校全額負擔(學校100%、創作人0%):
      (1)臺灣案:由學校全額負擔。
      (2)國外案:以學校60%、老師40%分攤。

本次會議決議:

  • 向國科會提出補助申請而未獲補助部分,改由創作人負擔。 

102年第4次(1020508)

◆個人結餘款支付專利費用自行負擔部分

  • 個人結餘款帳戶中分三大款項:各項計畫(含政府及私人企業)款、論文獎勵金及技轉金。
  • 論文獎勵金及技轉金部分可用來支付專利費用,但無法用計畫款支付。

102年第3次(1020409)

◆個人技轉金選擇存入結餘款帳戶是否需再收取管理費

  • 技轉收入分配時已扣取20%~40%學校及系所管理費。
  • 個人所配的80%~60%部分,為鼓勵創作人多進行推廣及技轉,存入個人結餘款帳戶部分
    不再次扣管理費。

102年第2次(1020313)

◆新型專利申請案處理方式

  • 目前仍維持原處理方式(讓申請人明瞭發明與新型間的差異、處理流程比照發明),細節
    部分再做考量。
  • 爾後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於提申時需一併申請技術報告。

101年第9次(1011107)

◆本校為科專計畫執行單位,但計畫成果提出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均為校外人員

  • 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一條:「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教職員工生之研發成果....」,
    不接受純校外人士之專利申請案。
  • 本校專利申請目前重點是在於該專利未來是否有技轉之機會,由技轉中心先評估,再提科
    技權益委員會決議是否投資。

101年第8次(1011011)

◆擔任專兼任助理同學產出之智財權歸屬

  • 現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本校教職員工生…於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校 」,但許多擔任專兼任助理的同學,有領取薪給,但同學對其創作的歸屬多沒有這樣認知。

  • 責成技轉中心與人事室洽商如何實施相關制度:
    1.辦理助理聘用時,應要求簽署參與研究保密同意書(內約定智財歸屬本校)。
    2.未來可考慮專題學生於選修專題課程時一併簽署上述保密同意書。
    3.修訂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學生創作歸屬及分配比例部分,給予較佳之分配比例,以為鼓勵。

101年第1次(1010103)

認列國科會之專利申請案因關聯繫薄弱,被國科會剔除不予補助時之費用是否由創作人自行負擔?

 先前會議決議:

  • 已於會議前向經濟部智財局提出申請,其所產生相關費用由學校全額負擔不予追討;另由創作人需全額負擔爾後產生之相關費用。

 本次會議決議:

  案件向國科會提出申請而未獲補助時:

  1. 如有創作人負擔比例(如學校90%、創作人10%):依照該比例分攤整筆費用。
  2. 如為學校全額負擔(學校100%、創作人0%):
    (1)臺灣案:由學校全額負擔
    (2)國外案:以學校60%、老師40%分攤。

 學校放棄維護之專利權之歸屬

  1. 有關老師擁有專利權之部分,現行辦法似無不妥,且已有七位教授自行維護中,因此決議維持現行作法。
  2. 本校專利如經決議後不繼續維護,可經由公開拍賣方式將專利權轉讓出去,有意願之廠商自可於當時參與拍賣標售。
     
100年第9次(1001102)

◆ 創作人不支付其應付款項之因應方式

  • 視同創作人放棄權利,由校方繼續支付全額費用,校方與創作人權利義務之變更(例如分配比例)應修訂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明訂之。

◆ 國科會專利獲准後補助款項分配事宜

  • 應依科權會決議比例。於獲准後向國科會申請發明專利補助費用,另補助的40%依比例歸還創作人。
100年第8次(1001005)

◆ 與廠商專利共有之審查流程

先前會議決議:
與廠商共有之專利申請

  1. 與學研機構共有專利,比照一般、非共有情形處理。
  2. 不限學校負擔金額,皆需邀請創作人至科權會討論,以確定共有廠商對於該專利,是否有意願或承諾與本校共同推廣、以及利益分享。

本次會議決議:

  • 在雙方簽署或承諾簽署「合作成果共同推廣協議書」並註明可不經廠商同意,本校即可推廣授權之條件下,比照一般專利流程辦理。
 

100年第6次 (1000803)

有關老師自付部分由計畫案支付之規範

先前會議決議:可由個人計畫款、結餘款支付。

  • 1. 個人計畫結餘款、個人指定計畫案帳戶如為「公費」,則與本委員會投票決議的要求自負部分有所牴觸。
  • 2. 技轉中心將因此恢復僅收取現金。
 

99年第10次 (991104)

與廠商共有之專利申請

  • 1. 與學研機構共有專利,比照一般、非共有情形處理。
  • 2. 不限學校負擔金額,皆需邀請創作人至科權會討論,以確定共有廠商對於該專利,是否有意願或承諾與本校共同推廣、以及利益分享。
 

99年第8次 (990907)

專利審查創作人應配合事項

  • 師生創作人應親自出席或指派代理人到場並準備「技術摘要內容說明」報告
  • 如創作人放棄到場或亦無代理人到場報告,則委員將以書面「技術摘要內容說明」進行審查
  • 審查會議可接受創作人選擇延期報告,但以一次為限
 

99年第4次 (990504)

創作人因故放棄專利申請之處理方式

  • 創作人因故得放棄專利申請。
  • 但若已經有費用產生,應由創作人全額負擔。
  • 爾後創作人配合狀態將列入科權會審查依據之一。

專利申請及維護等費用之審查結果需自行負擔部分

  • 老師對於科權會決議之專利申請及維護等費用之自行負擔部分,其支付方式得指定特定計畫案帳戶,但該計畫案應為非政府部門補助計畫。(非僅限於國科會補助計畫)
 

99年第2次(990302)

創作人怠於進行專利申請流程

  • 臺灣案 -
    如老師未於一定期限內配合定稿完成,仍請事務所將該修訂中版本送智慧局申請專利,本校維持向國科會申請80%申請費用補助。
  • 其他國家案件 -
    停止送件申請。
  • 附帶決議 -
    爾後類似案件,比照上述原則處理,創作人應配合事務所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文件定稿,中心並對創作人申請過程中之配合狀態作成紀錄,作為未來創作人之申請案審查之依據之一。
 

98年第12次(981202)

 ◆ 年費維護審查

  • 因專利維護費均由本校負擔,本校將以「本乎權責,自行核處」原則處理國科會補助案之專利維護審查。


◆ 科權會申覆案原則

  • 以決議不妥或有遺漏、未考量的因素或新事證方可為申覆,不接受金額交換之申覆,並授權技轉中心予以過濾。
 

98年第10次(981007)

◆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申請

  • 應避免使用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身份申請,並必須於提出時即指定所欲申請之特定國家。


◆ 本校國內外專利維護審查時程

  • 管理承辦單位對於本校專利應於取得專利權領證三年後逐年召集科技權益委員會審查。

   (已修訂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8條,並經第475次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