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技轉中心】科技部新訂「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發布施行。(2020.04.14)
一、依據科技部109年4月10日科部產字第1090021355號函廢止107年9月21日訂
定之該辦法。
二、依據科技部109年4月14日科部產字第1090021161D號函辦理。
三、配合產業創新條例於108年07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2條之2規定,我國創
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
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四、旨揭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所定智慧財產權之定義。(第2條)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之申請程序。(第3條)
(四)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之適用範圍。(第4條)
(五)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應檢具之文件。(第5條)
(六)符合擇低金額課稅條件之認定及程序。(第6條)
(七)適用期限。(第7條)
五、檢附科技部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含逐條說明)申請書及證明書各1份。
附加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