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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技轉中心】公告:校內師生使用本校商標之基準(2016.11.22)

緣避免本校商標落於濫用狀況,基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名(徽)、標誌及商標使用管理辦法】、【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紀念品製作銷售管理要點】有以下遵守事項:

1:凡本校之校內育成進駐廠商或產學合作之輔導廠商,其產學或技轉金額大於100萬元,欲使用本校商標於產學或技轉所開發商品或參與展覽之上者,須向技轉中心取得授權。

2:本校師生或校內社團基於''營利使用''本校商標於紀念品之製作、委託銷售者,須向秘書室取得授權。


法源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名(徽)、標誌及商標使用管理辦法】、【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紀念品製作銷售管理要點】

法源內容:/var/file/56/1056/img/1424/117625749.pdf

                  /var/file/56/1056/img/1424/109264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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