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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技轉中心】函轉科技部既有專利讓與案競標事宜,請踴躍參與投標(2015.10.14)

函轉「科技部既有專利讓與案」競標事宜
工研院協助科技部辦理「科技部既有專利讓與案」標的共計649件,本案將於104年12月23日截標,於104年12月25日開標。
請參考科技部最新公告:http://ap0569.most.gov.tw/strike/homepageIndex.do
詳情如下: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專利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技術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本部委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將本部既有專利以讓與方式提供國內廠商、法人、國內公私立學校及發明人,以增加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者資格: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研發、設計、製造銷售之公司法人、國內公私立學校或自然人(限該專利發明人)。

三、專利標的:科技部既有專利(共計649件)。詳細資料請參考工研院專利交易平台網站(http://patentauction.itri.org.tw)。

四、公開說明會: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30日於工研院竹東院區舉辦。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4年10月28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科技部既有專利權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學校名稱、公司/學校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中心(以下簡稱「技轉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一、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中心聯絡人將於104年10月28日下午5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五、投標方法:
1. 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者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若為公司法人請加蓋投標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廠商基本資料表; 若為學校請加蓋學校關防及校長章,連同押標金;若為自然人請加蓋投標者印章,連同押標金、身分證影本,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科技部既有專利權讓與案投標」,於截標日104年12月23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2館135室
工研院技轉中心 李小姐 收
2. 本標案採一件一標。
3. 投標者若重複投標,投標者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4. 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者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如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視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六、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價格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3. 押標金需連同投標單於截標日104年 12月23日下午5時整(含)前一併掛號寄達或親送至工研院,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若有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者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視為其投標無效。
4. 得標者之押標金由工研院暫收,待得標者與科技部簽約後無息退還得標者;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者。

七、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4年12月25日。
2.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3. 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投標文件、押標金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4. 同一件以投標者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
5. 同一件有二個(含)以上投標價格相同時,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投標者不得異議。
6.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者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者)。
7.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專利標的,工研院得逕洽國內、外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者資格。

八、契約事項:
1. 得標者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4個工作天內,與科技部簽訂「專利讓與契約書」。
2. 得標者如屆時未與科技部簽訂「專利讓與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工研院得沒收押標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科技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專利標的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者資格,得標者不得異議。
3. 得標者與簽訂「專利讓與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押標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國內、外第三人為專利標的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者資格,得標者不得異議。
4. 得標者受讓專利標的同意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院科技部暨所屬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5. 得標者受讓專利標的應支付科技部讓與金。
6. 專利標的之讓與登記手續由得標者負責辦理,科技部配合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手續並由得標者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雙方將互相配合以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手續。得標者應自「專利讓與契約書」生效之日起負擔專利標的之維護等相關費用;得標者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專利標的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之效果者,概由得標者自負其責,工研院毋須為得標者之利益繳交專利相關費用或行使任何專利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
7. 得標者同意就專利標的授權科技部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權利使用、實施其全部或一部專利標的。於「專利讓與契約書」簽約前,若科技部已授權專利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予特定之人或已承諾不會依據專利標的之一部或全部對特定之人行使專利權者,得標者同意於科技部前揭授權及承諾有效範圍內,容忍科技部對該特定人之授權承諾,且於科技部前揭授權及承諾有效範圍內,不對該特定人依據專利標的行使專利權。
8. 得標者同意其對於專利標的若有自行或授權或轉讓予第三者於大陸地區或其他我國管轄區域外等,應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為一切必要之申請,並應將其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情事等報告事前提供科技部。得標者且應配合科技部向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為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一切必要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之申請等),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得標者應於取得該主管機關 /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核准及同意後始得為專利標的前述之境外行為之。
9.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者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就專利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第三人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科技部。
10. 得標者如將專利標的授權或讓與第三人時,應將相關授權或讓與對象事前通知科技部,以便科技部追蹤專利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
11. 得標者同意並承認,「專利讓與契約書」僅為科技部同意讓與專利標的予得標者。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專利現狀辦理本標案並讓與專利標的予得標者,不擔保獲證專利權不會被撤銷、變更、失效、消滅等。科技部亦不擔保專利標的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不擔保專利標的無瑕疵、不擔保專利標的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者利用專利標的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得標者或第三人因專利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得標者同意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專利讓與契約書」生效後,專利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者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科技部無涉;科技部院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者。此外,科技部院並無提供任何有關專利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者,或是對得標者提供有關專利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12. 專利標的係科技專案研發成果者,該「專利讓與契約書」經雙方依法簽章報科技部同意後生效。

九、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一、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注意事項:
投標者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專利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抵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一、聯絡方式:
本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工研院技轉中心 李小姐
電話︰(03) 591-7812,傳真:(03) 582-8639
電子信箱:noralp@itri.org.tw
地址: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2館13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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