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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於104年6月11日以科部產字第1040040137A號令修正發布,申請事項詳如公告內容。(2015.07.13)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如擬依本次修正辦法條文,進行研發成果專利權之作價投資者,請檢具下列文件,函送科技部申請將專利權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研發成果專利權部分讓與創作人申請表。
(二)財務或智財鑑價專家、機構出具之作價金額評估意見。
(三)申請機構內部之相關審查資料與會議紀錄。
(四)申請機構與創作人約定共有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契約書。契約內容應約定與創作人之共有比例、管理及運用責任、創作人回饋義務、未完成技術作價入股之處理。
(五)申請機構與作價入股事業間之作價入股契約書。若作價入股事業尚在籌備中,得以商業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代替。
二、申請案之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機構與各創作人之權利持分與貢獻比例之合理性。
2、研發成果擬作價入股事業資格之妥適性、研發能力或潛力、經費及人力資源投入程度。
3、研發成果作價金額合理性。
4、讓與創作人權利持分對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二)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述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三、申請機構向科技部申請經同意者,除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外,亦應於完成技術作價後,儘速檢送相關資料併同依規定應繳交科技部之研發成果收入函報科技部。
四、前述相關表件,可至STRIKE系統下載電子檔使用。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研發成果專利權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科技部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科技部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得經科技部同意後將研發成果專利權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不受第一項推廣期間、評估原則及第十條應先公告之限制。

一、讓與有助於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與再發展。

二、研究發展之單位與創作人已就本項共有專利權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之投資條件為具體約定。

三、研發成果仍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之收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連同創作人所獲得之部分,就其全額依第七條規定比率一併繳交。依第三項規定向科技部申請經同意者,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除報經科技部另為同意外,變更執行內容,或得同意後三個月內未完成作價投資入股者,科技部得廢止該同意,並溯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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