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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訊】本校教師如有經濟部計畫衍生專利,務請注意相關規定(2015.7.1)

一、如有本校教師執行「經濟部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衍生成果,未透過成果管理單位、逕行以學校名義提出專利申請者,須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辦理公告(前述各種公告方式均需完成)。

二、若有專利成果讓與、境外實施或終止維護等情事,則應依本辦法第16、18及22條等規定,報經濟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如有未依前述公告方式辦理即自行終止維護專利者,為完備專利成果終止維護相關程序,需發文補行報部程序,請檢附專利清單、切結聲明書函報經濟部備查。

四、有關研發成果運用報部作業程序,請依照「經濟部技術處辦理執行單位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報部核准作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表格文件函文報部,相關資料可至學界科專網站(http://tdpa.tdp.org.tw)下載。

五、爾後需確實依照前述法及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專利應知會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研發處技轉中心,如擬申請學校補助,請依本校專利申請相關規定辦理。

 

研發處技轉中心將持續致力於提升對師生之服務品質,歡迎師生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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