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06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46290號函釋:大學將專利權讓與及授權營利事業,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為配合政府規定,本校107年6月1日(含)起專利權運用入帳之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等收益,將先扣除5%營業稅後,再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進行收益分配,請各位創作人知悉與配合。
認識營業稅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411